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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徐宗华律师 徐宗华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徐州师范大学,在政府机关工作30 年后从事律师职业。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及各类合同纠纷、建筑工程、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仲裁、保险理赔等民事案件。基于丰富的工作经历,深厚的法学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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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徐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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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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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丧失担保条件

一、取保候审丧失担保条件

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的责任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候审不误。违反规定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消取保候审担保人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取消担保的方式,是向取保候审的机关出具申请书,要求取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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